一、患方陈述
郑某丽系x市x村卫生室坐诊医师,年7月17日受害人陈某因月经不正常到被告x市x村卫生室看病,接诊的郑某丽说输几天液就好了,当天除输液外还给陈某开了口服药。输液后陈某回家到晚上后半夜肚子开始发胀发疼,7月18日早上陈某再次到诊所找郑某丽,并将肚子发胀发疼的情况告知郑某丽。
郑某丽没有进行任何询问及检查的情况下,便对陈某进行针灸治疗。根据GB/T.16-针灸技术操作规范腹针国家标准第6条规定:原因不明的急腹症者禁针。陈某在称自己腹胀的情况下,郑某丽并没有进行细致检查查找病因就对其施针。
当时郑某丽还称:放心,我给你扎二针你就好了。扎一针后陈某说头晕,但是郑某丽还继续坚持施针,致使陈某在被扎二针时死亡,急救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自主呼吸停止,无自由心跳,大动脉搏动消失,无进行抢救的价值。
二、患方观点
事发后得知被告郑某丽不具备针灸资质,被告不规范和错误的诊疗行为造成了陈某的死亡。综上所述,郑某丽的诊疗过程严重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具有多次明显错误,且没有相关资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郑某丽受雇于x市x村卫生室,故该卫生室也应承担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明断。
三、医方观点
1、郑某丽受雇于x村卫生室,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身不应承担责任;2、x村卫生室对于陈某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的大小,已由人民法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依照鉴定意见来确定赔偿责任。
四、尸检结果
符合银针治疗过程中,因间质性心肌炎引起的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市x村卫生室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
六、难点解析
郑某丽持有的x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系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x医院培训由该委盖章发放培训证书,该原有证书将郑某丽身份证号填写错误,后经补正,重新发放。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系由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而来。
七、庭审意见
1、郑某丽持有x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西医医师执业证。国家对于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具有特殊性,郑某丽持有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为临床、内科,其参加过中医药培训,使用中医药服务对陈某进行治疗,不应认定其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2、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结合郑某丽对陈某进行的两次治疗,其在第一次治疗后对于陈某进行第二次治疗时,应尽到更为细致的检查,其在未给予基本的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测量和评估的前提下,第二次治疗过程中直接进行银针治疗,且在陈某出现意识丧失时,抢救措施不力,其相对于一般的次要责任明显过错程度更高。
3、本院基于以上原因判定该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为同等责任,比例为50%。关于过错责任归属。郑某丽作为x市x村卫生室的执业医生,其在诊疗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坏,应由该村卫生室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郑某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被告x市x村卫生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元+元+元+元+元)x50%+元=.2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x镇x村卫生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