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主犯分别加刑一年: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方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获改判
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回民区人民法院于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推广、宣传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六名原审被告人获利4万余元的性质不属于法院认定的“服务费”而属于“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或抽头渔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六名原审被告人获利情形属“情节严重”,其中五名主犯的法定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故提出抗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决定支持抗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对五名主犯均加刑一年、罚金增加五千元。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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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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